導讀:交易行為本身是征稅對象,稅法不能規(guī)范征稅對象應當如何如何,只能規(guī)定出現(xiàn)了具體征稅對象的時候,應當如何納稅才合法。
關于征稅對象和納稅義務之間的關系,這個福田稅法最基本的常識最常被忽略,進而可能導致沖擊交易安全、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嚴重后果。
顯而易見的是,以征稅對象為依據(jù)確定納稅義務,而非以納稅義務為依據(jù)來確定征稅對象。誠如你昨天中了500萬元大獎,應該繳納10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是因為你中了500萬元的大獎,所以你應當繳納10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而不是你應當繳納10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所以你昨天必須中500萬元的大獎,沒有中500萬元就是逃稅。
福田稅法常識
試想:如果某一天,稅務局對你處以逃稅處罰,理由是你昨天沒有中500萬元的大獎,導致不繳納10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所以要求你補繳10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并以100萬元為基數(shù)對你處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你是否覺得非??植溃咳魏握鞫悓ο蠖惙ǘ急仨毥o予納稅人可以選擇的合法稅務抉擇,即稅法不得基于納稅人的征稅對象本身是否合法而判定行為人的納稅行為(或不納稅行為)是否合法,只能基于納稅人對征稅對象本身的納稅行為來判斷的納稅行為是否合法。即:任何征稅對象,納稅人的稅務處理方式必須是合法的。
1. 三流一致的問題:
稅法無權規(guī)定或要求交易本身需要三流一致,只能對三流不一致的交易應當如何征稅作出規(guī)定。
不能基于三流不一致而判斷納稅義務人的稅務處理行為違法,只能基于該不一致的情況下對稅務處理的本身是否符合稅法規(guī)定來判斷稅務處理行為是否違法。而且,必須:有一個三流不一致情況下的合法的稅務處理方式。
因為:交易行為本身是征稅對象,稅法不能規(guī)范征稅對象應當如何如何,只能規(guī)定出現(xiàn)了具體征稅對象的時候,應當如何納稅才合法。
2.關于虛開的兩個虛擬案例
(1)原本A公司銷售貨物給李四,后來A公司將貨物銷售給了B公司而正常開票,B公司銷售給了李四而沒有開票。法院認定:B公司的行為系虛開,而李四的行為系介紹他人虛開。
A→B→李四
對于該調(diào)整后的交易,行為人B公司和李四均認為應當由A公司開票給B公司,B公司開票給李四。不過具體交易中B公司沒有開票給李四。本案中兩個被告均認為:其所開發(fā)票與實際交易符合。故而筆者認為即使真的與實際交易不符,也不宜界定為虛開。因為:虛開應當是,明知所開發(fā)票與實際交易不符而依舊開具與實際交易不符的發(fā)票;本案中被告顯然是基于合理的理由認為應當這樣開具。否則,不但有違刑法的基本原理,而且將嚴重威脅整個市場交易安全。
本案中絕對禁止這樣評價:本來李四可以直接從A公司購買的,但因為李四不需要發(fā)票,而為了讓B公司獲得進項,所以讓B公司為自己代購或李四先從B公司購買而不索要發(fā)票,B公司再從A公司購買而正常取得發(fā)票,故而是虛開。本案中應當是:在A公司銷售給B公司,B公司銷售給李四的情況下,發(fā)票該如何開具才是合法的?因為只能基于征稅對象來確定納稅義務,而不能根據(jù)納稅義務來評價征稅對象。
本案中的稅收違法不應是虛開,而只能是應開而未開且未申報。
(2)李四欲從海關進口一批貨物,后來李四以A公司的名義進口了該批貨物,海關專用繳款書開具給了A公司,但是A公司并未對李四開具發(fā)票。
該案中,增值稅征稅對象是“李四以A公司的名義進口貨物”這個應稅行為,只能根據(jù)這個應稅行為來確定應當如何繳稅和開票,而絕對禁止以應當如何征稅和開票來確定應當實施何種應稅行為。
換句話說:當李四以A公司的名義來進口貨物的時候,必須有一個增值稅應稅行為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稅法必須回答一個問題:對這種應稅行為應當如何征稅和開具繳款書才是合法的?稅法不能去禁止“李四以A公司的名義來進口貨物”這個征稅對象。
(3)關于非法所得是否需負有納稅義務的問題;
稅法不能去判斷該筆所得是否是非法的,也不宜根據(jù)其所得為非法就認定其具有或不具有納稅義務,根據(jù)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條件來判斷是否應當納稅。其實這些問題很好理解:
比如,搶銀行得到了200萬元,因為這個200萬元系搶劫所得,負有返還義務,當然不能確認為收入。稅法不能去評價搶銀行行為是否合法。
販賣毒品所得300萬元,因為這個300萬元應當沒收,當然不能確認為收入。稅法不能去評價販賣毒品行為是否合法。
曾經(jīng)爭議非常激烈的是:非法所得是否應當繳稅,其實是否繳稅和所得是否合法無關,合法收入未必一定要繳稅,非法收入也未必就不繳稅。是否繳納稅款,關鍵是是否符合稅法規(guī)定的應當繳納稅款的條件。
(4)禁止直接以不合理的高價銷售來評價為虛開,以不合理的低價銷售來評價為逃稅;
稅法不能規(guī)定行為人的交易價格,如果納稅人的交易價格明顯低于或高于市場價格,不得以此評價為稅收違法行為,只能對其做納稅調(diào)整處理,只要該價格在商業(yè)外觀主義上是真實的。
比如:A公司將價格為200萬元的貨物以200元的價格銷售給B公司,只要該銷售價格沒有隱瞞什么,稅法充其量只應做納稅調(diào)整。
又如:A公司將價格為200元的貨物以200萬元的價格銷售給B公司,只要該銷售價格沒有隱瞞而對稅務局透明的,稅法充其量只能做納稅調(diào)整而不宜判定為違法行為。
稅法絕對禁止基于納稅義務而評價征稅對象,只能基于征稅對象去評價納稅義務。行為人有權私法自由而去選擇征稅對象,并且基于該征稅對象本身來適用稅法。筆者認為,實質(zhì)重于形式用于納稅調(diào)整是合理的,如果用于判斷稅務處理行為是否違法則是一個非常恐怖的做法。
對了,讀者朋友,你昨天應當繳納10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可是你沒有去中那個500萬元,所以你逃稅100萬元。你相信嗎?
深圳天恒信財稅顧問有限公司10年專業(yè)經(jīng)驗,服務10萬家客戶,專業(yè)為創(chuàng)業(yè)及小微企業(yè)提供從商標注冊、公司注冊、外資企業(yè)注冊、地址掛靠業(yè)務、香港公司注冊、深圳公司代辦銀行開戶、香港公司銀行開戶處理、香港公司賬務處理、海外公司注冊、深圳前海公司注冊、稅務代理 企業(yè)內(nèi)部財務外包、財稅代理、記賬報稅、社保公積金、勞動人事、政府補貼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申請一般納稅人等一站式服務,為您的創(chuàng)業(yè)之路掃平障礙,一路保駕護航,歡迎您撥打0755-27686543 29499881,136-3158-0141王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