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千萬別填錯了!
核心提醒
為配合增值稅稅率的簡并,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要點如下:
1、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中的“11%稅率”欄次,調整為“11%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11%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兩欄。
2、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的第8欄“其他”欄次,調整為“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和“其他”兩欄。
3、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
為配合增值稅稅率的簡并,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現公告如下:
一、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中的“11%稅率”欄次調整為兩欄,分別為“11%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11%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調整后的表式見附件1,所涉及的填寫說明調整內容見附件3。
二、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的第8欄“其他”欄次調整為兩欄,分別為“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和“其他”,調整后的表式見附件2,所涉及的填寫說明調整內容見附件3。
三、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中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政策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發(fā)布日期:2017年06月01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為配合增值稅稅率的簡并,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發(fā)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的主要內容是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中的第4欄“11%稅率”調整為兩欄,分別為“11%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11%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的第8欄“其他”調整為兩欄,分別為“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和“其他”。
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的填寫說明
(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增加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欄用來單獨體現未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的納稅人,將購進的農產品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時,為維持原農產品扣除力度不變加計扣除的農產品進項稅額。
(二)未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的納稅人,在購進農業(yè)生產者自產農產品或者從小規(guī)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的當期,憑取得(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fā)票、收購發(fā)票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按照11%扣除率計算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欄。
如納稅人購買的農產品(包括購買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等情形)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于生產領用當期按簡并稅率前的扣除率與11%之間的差額計算當期可加計扣除的農產品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稅額”欄。
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簡并稅率前的扣除率-11%)
解讀:“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欄,到底咋用?
為配合增值稅稅率的簡并,真正落實“維持農產品原扣除力度不變”的目標,2017年5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新增了“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欄次。下面談談“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 欄次到底咋用。
一、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
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票面增值稅額(稅率11%)為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1-3欄的稅額欄,加計部分按“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13%-11%)”計算稅額填入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稅額”欄,不填寫“份數”“金額”;
取得小規(guī)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11%計算進項稅額,填入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的“稅額”欄,加計部分按“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13%-11%)”計算稅額填入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稅額”欄,不填寫“份數”“金額”;
取得銷售發(fā)票或收購發(fā)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fā)票或收購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11%計算進項稅額,填入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的“稅額”欄,加計部分按“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13%-11%)”計算稅額填入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稅額”欄,不填寫“份數”“金額”。
二、購進用于除第一項外的農產品
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票面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1-3欄;
購進農業(yè)生產者自產農產品取得(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fā)票或收購發(fā)票及從小規(guī)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進項稅額=農產品銷售發(fā)票或者收購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11%+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11%,填入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的“稅額”欄。
三、未分別核算用于生產銷售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
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1-3欄,不得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
而從小規(guī)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時取得的專用發(fā)票,按金額×11%計算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1-3欄的稅額欄,不得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
以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填入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的“稅額”欄,不得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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